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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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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3: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本条规定的“军事秘密”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
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例如,国防和战斗力量建设规划及
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习、军
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
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
基本情况;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
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斗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
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对于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有
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
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不论是采取秘密窃取,还是刺探、收买方式获取
军事秘密的,都可构成本罪。本款规定,对于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
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主要是指非法获取了大
量的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了重要的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特别恶劣
的等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犯
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非法提供,”是指军事秘密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
管理、持有的军事秘密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
织、个人的行为。军事秘密一且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所掌握,对国家的国防安全
和军事利益都有很大的危害,因而本款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军事秘密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更为严厉的刑罚。
窃取是指秘密获取,刺探是指暗中打听、观察、探知等,收买是指以财物交换,这是
几种最常见的非法手段。其他一些非法手段,如骗取、敲诈等,从广义上看也属于窃取
行为。本罪是单一罪名,所以不能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具体手段来定罪,如“窃取
军事私密罪” “刺探军事秘密罪”和“收买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是这些具体手段
的共同特征,即行为人没有知悉军事秘密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却采取积极的行为
了解军事秘密的内容。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
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
刻都企图获取我国军事秘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
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军事秘密一且
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
全造成严重危害。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
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
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批准,不得复印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事先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
构、组织、人员的,均属非法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在罪与非罪的界限
上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合法提供和非法提供。对此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
方面来区别。从实体上看,合法提供是行为人履行职责的活动,而非法提供是行为人
违背职责的行为[:{从程序上看,合法提供经过了严格的组织审批手续和法定程序,而
非法提供完全是个人擅自所为。
[立法理由]
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
事秘密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应当予以严惩。《刑法》第二百八
十二条规定了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百—十一条规定了为
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军事秘密属于国家秘密,但考虑到
军人身份特殊,军事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因此本条对军人实施上
述行为的犯罪和处罚作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以体现军法从严、治军
从严的精神。
l.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刑法分则第七章、第十章,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根
据军队有关部门建议增设的专章。 l979年刑法没有相关规定。为此,受时任全国人
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委托,军队有关部门起草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启动刑法修改时,为准确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事利益犯罪行为,军队有关部门
建议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与军职罪条例一并纳人,单设“军人违反职责罪”一
章,l997年修订刑法时,采纳了上述建议。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
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但从司法实践看,为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窃取、刺探
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人不属于外国人,如果他们没有敌特身
份,也不能认定为敌人,所以不能适用原条款定罪处罚;同时,用收买方法为敌人或者
外国人获取军事秘密的,也不能适用原条款定罪处罚。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所以l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
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以便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
同时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境外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
事秘密的行为作出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
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
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
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o,,第
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
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
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
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单位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
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2.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的修改情况。2020年l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增加了—档“五年以—k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刑罚。有的部门提出,原刑法规定只有—个量刑档次,且起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情形差异较大,如果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较重。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定》的规定,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根据这
一标准,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哪怕只是一份军事秘密,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起
刑就是十年,实践中非法川卖军事秘密的数量、密级和危害性差异较大,有的仅出卖一
两份参会名单、一两幅会议照片,有的则出卖几十份机密级、秘密级军事秘密,都在一
个量刑档次,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较突出。据统计,20l0年以来犯该罪的二分之一
是战士,其中多数是十八岁左右的年轻战士,多为普通士兵,有的还是炊事员、驾驶员,
接触军事秘密的机会很少,多因网络交友不慎,在利诱下一时糊涂。这些人往往主观
恶性不大,提供的秘密密级不高、数量较少,危害也不是特别严重,应当以教育挽救为
主,处以重刑,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外,l997年修订刑法时,网络
信息不发达,电脑办公刚刚起步,即时通讯尚未普及,手机还不能作为互联网移动终端
使用,与境外人员勾连主要靠电话联系或面对面接头,窃取、传递秘密主要靠相机拍
照、人力输送,极少数使用电子邮件传递,实施出卖秘密的犯罪有一定难度,也说明犯
罪分子主观恶性大,犯罪意志相对坚决,判处重刑确有必要。而如今在信息化时代,传
递买卖秘密的行为实现更容易,往往一念之间误人歧途,主观恶性比以往较小,对此
需要区别对待。立法上体现军法从严、从重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
[相关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
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
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
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
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
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
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
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
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
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
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
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
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
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第四条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
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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